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级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划转企业双方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依据产权归属关系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划转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须依据划转双方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 三、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已实施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企业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被托管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划转申请,办理被托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手续。 四、无偿划转部分产权的,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未经债权人同意,国有产权不得划转。 五、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