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意见 武政办〔2005〕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于 2005 年4 月 17 日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根据《总体预案》要求,我市于今年 5 月18 日公布了《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第 16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有效预防与科学应对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总体预案》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总体预案》与《办法》的要求,为使我市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各专业应急委员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各位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任副主任。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具体工作和相关职责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承担。 市建设、交通等 12 个专项预案负责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建专业应急委员会、区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