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