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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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