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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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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228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厦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利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和生型城市建设。

  二、目标任务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

  (一)坚决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城镇噪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整改要求未落实或者存在污染反弹的问题;

  (二)依法查处造成九龙江和同安东西溪流域水环境污染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三)严肃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企业违法审批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以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问题;

  (四)重点查处医疗单位、电镀、造纸、印染、建材等重污染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酒吧噪声扰民、污染严重企业搬迁等落实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监管问题;

  (五)集中整治违反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及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潘世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阮跃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家列(市监察局局长)

      谢海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吴明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天雄(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柯继安(市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蒋先立(市司法局副局长)

      路慧英(市农业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邱天胜(市安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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