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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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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十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振兴十堰经济,提高十堰商标的知名度和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促进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知名商标是指在十堰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市注册商标。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十堰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相关协会、组织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受理十堰知名商标的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十堰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十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十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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