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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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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6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办法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经费按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各负担10%的比例列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鉴于我市特殊情况,市政府决定我市按20%的比例纳入市财政预算,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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