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县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新县营造林绩效考核办法》、《新县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县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新县营造林绩效考核办法》、《新县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新县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市投资的林业工程项目和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其他造林,必须执行本办法;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造林工序及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制度。造林主要工序及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林业长远规划。并组织编制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确定各乡镇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根据全县的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乡镇植树造林规划。 第七条 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各乡镇依据本乡镇植树造林规划及有关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造林建议计划并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年度造林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后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造林计划。 第八条 年度造林计划下达到县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乡镇上报的年度造林建设计划及上年度乡镇营造林绩效考核结果综合平衡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将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造林计划分解到各乡镇。 第九条 年度造林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完成辖区内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造林设计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造林项目允许的专业技术队伍组织编制,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林项目实施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要实行造林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造林作业设计必须按工程项目或总体设计要求的时间完成,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的造林作业设计将作为各级检查验收依据。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县为单位分项目编制,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元。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制度。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业调查、内业设计予以详尽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第四章 种子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简称种子,下同),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七条 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的原则。推行种子质量负责制,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把好种子质量关。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供应;必须在树种(品系)适生区内调运种子。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种子分级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生产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种子进行分级;县林业种子管理部门要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等级,核发种子质量检验证;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不得用于造林;县林业植物检疫部门要对外县调入的种子进行检疫;经检疫和验收合格方可用于造林。 国家重点生态建设的造林项目,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要根据工程设计所要求的等级使用种子;任何部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