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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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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水污染治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污水处理产业化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对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和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出发,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抓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机制。
  (二)明确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调控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二、加快污水处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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