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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关于进口纳税义务人享受先货后税缴款模式的管理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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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海关关于进口纳税义务人享受先货后税缴款模式的管理操作规程(暂行)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操作规程的目的]为提高通关效率,优化守法纳税义务人的通关环境,有效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操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关区内先货后税税款缴纳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在关区范围内适用。
  第二条  [先货后税缴款模式的定义]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先货后税缴款模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进口纳税义务人在成都关区内进口应税货物,在办结除税费核注以外的其他海关审单征税手续后,海关直接查验放行其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缴款模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避免造成税款拖欠,先货后税缴款模式的纳税义务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都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无走私、违规情事;
  (二)关区内主要税源企业(生产型企业);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四条 [申请程序]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可向成都海关关税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成都关区纳税义务人适用先货后税缴款模式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正本1份;
  2、银行出具的该纳税义务人开户证明,证明上应有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
  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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