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要逐处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划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并切实保护好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和历史风貌。从发文之日起,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发文之前已有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清除。
长沙市人民政府
附件:
┌──┬──┬──────┬────┬──────────┬────────────────┬────────┬──────┐│序号│属地│ 名 称 │ 年代 │ 地理位置 │ 保护范围 │使用或管理单位 │ 备 注 ││ │ │ │ │ │ │ (人) │ │├──┼──┼──────┼────┼──────────┼────────────────┼────────┼──────┤│1 │开 │毛泽东塑像 │ 1968 │八一路 │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保护范围内 │长沙市博物馆 │ │├──┤福 ├──────┼────┼──────────┼────────────────┼────────┼──────┤│2 │区 │植基塔 │ 清 │植基村 │东至长湘公路,南西北三向各至塔基│新港镇植基村 │ ││ │ │ │(1897)│ │外100米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