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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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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函[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要逐处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划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并切实保护好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和历史风貌。从发文之日起,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发文之前已有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清除。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增补的长沙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一览表

┌──┬──┬──────┬────┬──────────┬────────────────┬────────┬──────┐│序号│属地│  名 称  │ 年代 │   地理位置   │      保护范围      │使用或管理单位 │  备 注  ││  │  │      │    │          │                │  (人)   │      │├──┼──┼──────┼────┼──────────┼────────────────┼────────┼──────┤│1  │开 │毛泽东塑像 │ 1968 │八一路       │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保护范围内  │长沙市博物馆  │      │├──┤福 ├──────┼────┼──────────┼────────────────┼────────┼──────┤│2  │区 │植基塔   │  清  │植基村       │东至长湘公路,南西北三向各至塔基│新港镇植基村  │      ││  │  │      │(1897)│          │外100米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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