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许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公开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单方申请,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的原则; (三)独立办案,一级仲裁的原则; (四)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制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领导、监督本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监督检查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 (四)审定仲裁员资格,聘任专职、兼职仲裁员; (五)研究处理重大和疑难人事争议案件,并做出决定; (六)协调有关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监督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协助下具体承办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临时机构,仲裁庭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