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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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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的意见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市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是指除本市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其它各类社会资金兴办医疗机构,重点是民办医疗机构。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医疗机构的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全市卫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医格局的多样化,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竞争环境,让人民群众享有多样化、不同层次、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我市经济快速崛起、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政府办医疗机构(以下称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称民办医院)相结合,逐步形成公立医院和民办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格局。
  2.坚持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鼓励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公立医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金多形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
  3.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服务于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理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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