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步伐,规范和完善民办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方针,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努力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四条 积极引导举办者采取多种办学形式重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举办高标准、高规格的实施义务教育和各种类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五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对于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第六条 对于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建设中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并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投资办学(个人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