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年)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代理业务、客货运输代理业务 。” 三、第四条修改为:“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 (三)定期公布海峡轮渡调度班期,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 (四)根据海峡轮渡运输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运输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