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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违反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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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地税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违反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

内地税发[2005]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中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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