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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中进一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中进一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中进一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教高厅函(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在高校社科系统和社科研究系统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中宣发(2005)11号)以及市委宣传部、市科教党委《关于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沪委宣(2005)204号)认真学习贯彻。各高校要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富有成效。各校应认真总结开展活动的经验,并将“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及时报送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和我委高等教育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电子邮箱:fujianqin@shec.edu.cn。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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