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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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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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