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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平邑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平邑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税源控管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效地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运行机制,主要考核负有协作配合责任和代征税款责任的部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从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抓紧抓好。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指定相应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工作,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收集好后及时向财税部门传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该项具体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财税部门提供信息,可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有代征税款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代征解缴税款。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
  1、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传递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表或软盘;
  2、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与国税、地税交换登记底册;
  3、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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