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撤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昭通市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昭发(2005)4号)及《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现状,按照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总体部署,就全市乡镇撤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现行的乡镇行政区划,是在原来人民公社、县辖区的基础上设置的。历经多次改革和调整,在过去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交通通讯等基础条件的改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和乡镇职能任务的变化,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模和布局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一些需认真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是部分乡镇规模小,设置较密集,难以形成次中心城镇和聚集规模效益,不利于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布局不合理,部分县城区地处多个乡镇区域,有的县城区被郊区同一乡镇多面包围,影响县城的规划和发展,也给行政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三是市区街道办事处因城市规划范围扩大,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也应考虑撤并。适度撤并这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扩大乡镇(街道办事处)规模,合理调整乡镇(街道办事处)布局,对于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镇撤并工作是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对乡镇撤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乡镇撤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确定1名领导具体负责;要在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