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中所列的含金产品,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手续。 二、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对审核无误的,退税部门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并对《免税证明》进行编号管理。 《免税证明》不通过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开具,但对有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仍应依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