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