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5〕105号


  《西安市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8月31日

西安市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等重要指示和公安部火灾隐患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现“三提升”(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升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和“三降低”(降低火灾起数、降低伤亡人数、降低财产损失)的目标,市政府决定,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消防工作“三提升”“三降低”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依法整治,集中消除一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为全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区县长、管委会主任为本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工作的区县长、管委会主任为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协调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政府分别负责挂牌督办不少于5个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其他区、县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挂牌督办不少于3个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
  (二)各主管部门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