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5〕文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4年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发[2004]19号),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发[2004]19号)和市委、市政府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实现“人人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