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番禺区、增城市、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穗府(2005)19号,见附件1,以下称19号文)、《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5)2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财政相关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5)1445号),为使我局系统相应的业务调整有序进行,保证组织收入工作和纳税人服务及时到位,现就涉及我局经管的税费征收管理相关事项处理安排通知如下: 一、 经管业户移交工作分两批进行。 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和增城市划出镇、街的相关纳税业户,安排为第一批实施移交。 需移交的纳税业户中,白云区移出至新越秀区的业户由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天河区移出至新越秀区的业户由东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各区移入新萝岗区的业户由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番禺区移入新南沙区的业户由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业务移交 1.时间安排 (1)以2005年8月29日零时为基准,由原经管征收单位在“大集中”系统中确定需移交的业户,列出详细的业户名单。业户名单的格式见《业户移交明细表》(附件2)。原经管征收单位应根据接收单位(各区局的管理科、所或分局)和业户类型(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跨区涉税项目)制作相应的《业户移交明细表》,于8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登记分局确认,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备案。 (2)2005年8月29日起,登记分局(含各外点)对涉及调整区域的新设立业户,按照19号文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定,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认经管税务机构。 (3)移交业户名单经登记分局确认后,登记分局应于9月3日在“大集中”系统对确认的业户名单完成经管税务管理机构的标识调整。 (4)2005年9月2日,白云区地税局九佛税务所、增城市地税局镇龙税务分局做好发票库存盘点工作。9月3日,白云区地税局、增城市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