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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卫法发〔2005〕34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5〕34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0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要求,试点市采取自愿的原则,愿意成为我省公共场所试点市的,请按照卫生部申请试点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将申报材料于9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法监处。
  联 系 人:王强
  联系电话:029-87316251
  传 真:029-87340559
 
二○○五年九月一日
 
  附: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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