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19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鼓励农村广大育龄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05年开始,对全市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 (二)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