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委(局、办),有关商(协)会,有关进出口企业: 当前,各种国际贸易壁垒不断增加且花样翻新,我市企业面临的各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全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做好全市对外贸易快速反应和预警机制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市业已建立的国别贸易经营障碍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收集和反映其在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遇到的来自国外的不公平贸易待遇,着力帮助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应对各种贸易壁垒的能力,同时为拟建立的全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信息来源支持,实现各种贸易壁垒信息资源共享,我委拟定了《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 作为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制定多边贸易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发展,以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WTO规则对WTO成员的贸易管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较全面的规范和约束,对改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起到了较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贸易投资壁垒依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时有抬头,各经济体间的贸易投资摩擦仍很频繁,开放、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的形成依旧面临较大阻碍。重庆市于2003年建立了全市对外贸易快速反应和预警机制,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分析整理,协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我市出口贸易和境外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切实维护我出口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帮助该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特别是我市广大的进出口企业理解和更加准确地判别和收集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切实发挥地方“四体联动”机制的作用,现将《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印发各单位,供各单位参考。 一、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的含义、类别及相关定义和解释 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按其性质可分为两大类:贸易壁垒信息、投资壁垒信息。 一、贸易壁垒 (一)贸易壁垒的含义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 (二)贸易壁垒的分类 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 1、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指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做法。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⑴关税高峰 关税高峰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例如,某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同意大幅度削减关税,同时又在几个产业部门,包括食品、纺织、鞋类、皮革制品、珠宝首饰、人造珠宝、陶瓷、玻璃、卡车和铁路机动车等方面保留了关税高峰,其中陶瓷的关税为30%,玻璃杯和其它玻璃器皿的关税为33.2%至38%,载重量为5—20吨的货车的关税为20%。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该国上述特定产品的高关税不合理地阻碍了其他国家相关产品的正常出口,构成贸易壁垒。 ⑵关税升级 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并采取关税升级的做法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关税升级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随着进口产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其关税税率。关税升级通常对某一特定产业使用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关税,而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成为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例如,某国为保护国内某加工产业或制造业,对适合做车身的钢材适用5%的关税税率,而用同种钢材做成的车身零件的税率为15%,成品汽车的税率则达到30%。 ⑶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关税配额的管理和发放方式多种多样,如先来先领、招标、拍卖、行政分配等。配额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适当做法可能会造成对贸易的阻碍。在行政分配的情况下,壁垒措施可能会出现在以下环节:①配额量的确定。例如,某WTO成员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实施数量限制时,所确定的配额量低于其最近3个代表年份的平均进口量,因此该配额量构成贸易壁垒。②配额发放和管理。配额发放和管理缺乏透明度或公正性,也会形成贸易壁垒。如某国奶制品的关税配额管理缺乏透明度,有时甚至将配额发放给不再从事奶制品生意的企业,造成配额放空。此外,在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发放关税配额的过程中,人为操纵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壁垒措施。 ⑷从量关税 从量关税是指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的关税金额作为税率的关税。从量关税对单位数量的同类产品征收同值的关税,因此对单位价格较低的低档产品的影响较大,能较为有效地削弱这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其进口,进而对国内同类产品起到保护作用。实践中,从量关税被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和动、植物油等初级产品。 ⑸从价关税 从价关税是指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由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和奢侈品价格昂贵、税额较高,因此,从价关税可能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者奢侈品的进口构成障碍。 2、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体现为以下13种形式: ⑴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发票的要求远远超过了正常通关的需要;对进口纺织品、服装和鞋类要求提供大量特别详细的资料,有时甚至要求提供保密的工艺流程(如后处理工艺类型、染色工艺流程等),事实上阻碍了该类产品的进口;某国违反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征收“港口维护费”。 ⑵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或对特定产品(其国内不能生产)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例如,某国对进口蒸馏酒征收的国内税费高于本国酿造的同类酒;某国对进口汽车除征收8%的进口税和18%的增值税外,对超过一定价格水平的,还要按到岸价格征收85%的“奢侈品税”。 ⑶进口禁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