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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实施“教师健康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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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实施“教师健康工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5]92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教师队伍健康水平,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
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教工字[1997]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教师健康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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