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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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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5]135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领导,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和辖区内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要充分认识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重要桥梁作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区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辖区范围及管户数量。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细化管理责任,量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规范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能,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发挥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管户情况优势,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力度。在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管理方法、管理技巧等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做为行政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指标应涵盖税收征管业务各个方面和各个业务环节,考核评价结果要与评优、晋升、奖惩挂钩,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中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科(处)、税务所具体从事税源管理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针对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宣传、辅导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工作内容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所辖纳税人组织税法宣传活动,向纳税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召开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会。
  (二)工作标准
  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宣传内容准确无误;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要有计划、有总结,并保留有关资料和与会人员的签到簿等备查。
  第六条  纳税人户籍管理
  (一)工作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对新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应税税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填写《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按规定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登记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征管信息系统内变更登记的内容,及时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应税税种重新进行确认,修改有关基础信息。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报验税务登记和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管理
  对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应税税种,填写《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录入有关报验税务登记信息。
  对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后的资料移交征管综合部门,作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依据。
  4、停、复业税务登记管理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停业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停业条件的,应清缴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并将《停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移交征管综合部门,由征管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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