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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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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运管驾培发[2005]130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运管驾培发[2005]130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随文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驾培办。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机构和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以及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工作的人员(含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申请理论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与申请的准教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三)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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