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采矿权出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采矿权出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垫江县采矿权出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培育和规范我县的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让采矿权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人或自然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是采矿权出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法定的采矿权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有偿取得工作(协议出让方式仅限于现有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合法企业)。 第五条 县国土房管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及市场状况,编制年度计划。 采矿权的设置必须服从《垫江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垫江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矿区范围明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权属纠纷。 第六条 采矿权的有效期应当根据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状况和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或出让范围内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 第七条 拟出让的采矿权,由县国土房管局委托中介机构搞好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工作,并按管理权限组织专家或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储量的评审认定及储量登记统计。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埋设界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由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管理权限由县国土房管局进行储量评审认定及储量登记统计。未提交经县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