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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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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

龙泉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及《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  龙泉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工会、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建设局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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