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6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构建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重要意义,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精神,建设“诚信南京”、促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整治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