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1_35905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共2013人(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六县),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应安置的转业士官746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1267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63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2005年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市安置部门上报上级安置部门批准,未经安置部门批准,各接受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经批准后允许异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的; 3、农村入伍的士官服役不满十年的; 4、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5、退役士兵入伍、退役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 6、退伍义务兵占用农村征集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7、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8、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10天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出现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4年11月底开始,到2005年1月底接收完毕。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5年5月底以前报到完毕。 各单位接收安置时间: 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15日前下达接收安置指标;10月10日前开出安置介绍信;2005年10月20日前要求全部上岗工作。 二、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63号)通知精神,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总量和系统(单位)职工人数3%的比例,结合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安置承受能力等情况,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不足1人的系统、单位按1人计),实行均衡负担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安置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2005年10月10日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一定把历年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人员在今年内一揽子解决。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少于1万元,并随着服役年限有所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本级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一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保管(暂定三年);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退役士兵入伍前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经本人要求,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撤消、倒闭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五)我市在校大学生的安置。根据国家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六)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计划下达后,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可在2005年9月底前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一个安置指标3—5万元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在2005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安置部门仍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七)落实退役士兵的各种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业的,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 “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 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转为停产而下岗失业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