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 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标准、发放方式等,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奖励扶助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制度。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向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 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工作程序以及奖励扶助对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第六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扶助待遇: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1963年1月1日以后)且孩子已死亡而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在年满50周岁后即可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年龄的对象,以奖励扶助制度施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五)前婚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受孩子生育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内外性质的限制。 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第八条 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