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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移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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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高刑一[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移押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一、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庭,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各区、县看守所,宝江、铁路、海港看守所:
  为进一步规范移押工作制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押解安全,现将有关移押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院因案件审判需要将羁押被告人移押的,应事先与移出地看守所和接受地看守所协商一致后,办理移押手续。
  二、法院办理被告人移押手续,应填写提押票(见样张)一式二份,分别交移出地、接受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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