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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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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寿政发[2005]5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寿政发[2005]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商品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应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第三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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