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决定设立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