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排水许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市区各建设、施工单位: 《襄樊市建设工程排水许可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建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建委公用事业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3260476。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排水许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排水许可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面貌,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河(沟)渠、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本规定所称排水条件是指排水量、排水方向、排水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数量、排水水质及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襄樊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排水许可日常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