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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委党校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的批复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委党校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5〕100号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适当调整我校主体班学杂费及学员公寓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校字[2005]1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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