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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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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国税稽[2005]2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稽查选案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根据稽查工作计划,运用计算机网络选案分析系统,采用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等方法,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稽查对象并下达实施检查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税务稽查选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各级国税稽查局应客观、公正地确定稽查对象,使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做到公平、有效、有的放矢。
  (二)首选原则。各级国税稽查局必须将线索清晰的群众举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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