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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