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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和政【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政【2005】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
  《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9日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和县建设局是和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具体日常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发展计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在拆迁区域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委托拆迁可以直接委托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釆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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