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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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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8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星湖风景名胜区(含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以下简称星湖)水源及其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星湖的水质,美化星湖景观,促进星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星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星湖水域水体及其水资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 星湖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营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公平竞争、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星湖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星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水利局及星湖所在辖区水利局依法负责星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依法负责星湖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海事、渔政、公安、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做好星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凡在星湖从事与星湖水域水体有关的各项活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外,事先应征得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同意。
  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星湖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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