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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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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淮地税[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稽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缴费单位偷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规范社会保险费稽查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稽查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含凤台县)各类用人单位的涉费案件的查处。主要是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和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的检查,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市稽查局按照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程序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稽查。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稽查应遵循科学、合法、规范、公正和税费兼顾的原则。实施税收稽查时必须坚持税费统查。

  第五条 市稽查局根据稽查程序和满足不同稽查结果处理的需要,结合税收稽查,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费稽查适用文书。

  第六条 市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认真执行稽查通报制度。征收管理部门要将管理中发现的有偷逃社会保险费嫌疑的单位和线索或涉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及时通过市局交给稽查局查处。市稽查局要按季将查处的案件情况反馈给征收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稽查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稽查,与被查对象、涉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是指:

  ㈠与被检查对象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检查个人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㈡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㈢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可能影响检查公正实施的有其他利害关系。被检查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查人员的回避,由市稽查局负责人决定。对稽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查人员不得停止实施检查。

  第八条 市稽查局、稽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缴费单位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为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九条 市稽查局应注重宣传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征缴知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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