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0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为载体,或者以纸制材料为载体,或者以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户式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更好地利用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促进信息共享,保证方便、快捷、有效地对每一户纳税人档案的利用。 效率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和使用为目标,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 信息共享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减少重复劳动,方便各管理部门查询,通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录入)、整理、归档、移送、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等部分。 第五条 全省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等工作,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直属局确定。 第六条 基层征管单位各税务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