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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密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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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密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密政发〔200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低收入农转居人员及小城镇转居人员的基本生活,在《密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密政发[2002]46号)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保障对象的范围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居民;县城和十里堡镇、溪翁庄镇、太师屯镇征占地农转居人员;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征占地原农转居人员;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农转居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保障范围:
  (一)征占地农转居人员土地已经完全被征占用,不再拥有集体土地、山场等生产资料,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城镇低保政策及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低保。
  (二)征占地农转居人员土地部分被征占用,按城镇低保有关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剩余土地的收益计算到家庭收入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
  (三)征占地转居人员转居后土地未被征占用的居民及小城镇规划区内原农户未征占地转居人员,土地的收益计算到家庭收入中,按城镇低保标准计算,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
  (四)对于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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