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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清水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清水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积极推进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在县城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含旅游区),进行城镇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执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调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建筑物及设施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建设、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局做好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自觉接受上级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镇管理的行为。对维护城镇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有下列第一、二、六、七项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家畜、家禽、宠物便溺的,处罚饲养者);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四)在市场以外乱摆摊点的;
  (五)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
  (六)家畜、家禽在城区道路上行走的;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沿路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墙体周围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安全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未能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三)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二)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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