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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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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教兴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本级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科普人才,开展各种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科普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学习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知识,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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