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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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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确保被许可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我厅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三)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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